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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4-12-26 来源: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
【发文日期】 2014-12-2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六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本文废止。

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2.原申报表主表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
  3.调整原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填写。
  4.取消原申报表附3《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附4《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二)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附件3),作为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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